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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山东自考《行政法学》真题及答案

时间:2021-08-09 17:43:46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0年10月山东自考《行政法学》真题及答案

  名词解释

  1、 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2、 行政相对人

  【答案】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3、 行政确认

  【答案】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5、 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案】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査的原则

  简答题

  1、 简述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

  【答案】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同条件)

  【答案】

  (1)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3、 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答案】

  (1)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3) 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论述题

  44、 试述司法审查的重要作用

  【答案】

  (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

  (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案例分析

  45、(1) 告知有什么权利

  【答案】告知其享有相对人参与权,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 复议维持,被告是谁?

  【答案】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乙市市场监督局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情形,因此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乙市市场监督局为共同被告。

  46、(1)【答案】B市环保局或C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案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C县环保部门,因此可以向B市环保局或C县政府申请复议。

  (2)【答案】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而本案中的《规定》属于规章范畴,不适用于附带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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