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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山东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犯罪相关

时间:2023-03-13 17:42:30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2023年4月山东自考正在备考阶段,山东自考网会持续为大家更新关于山东自考报名、山东自学考试免考、山东自学考试时间、山东自考复习资料等相关内容,想要了解的考生可以关注山东自考网。

  2014年山东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主体和 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方面需要掌握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犯。

  2、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3、身份犯

  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刑讯逼供罪等。

  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特征: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共同成员共同犯罪。

  ①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 ③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 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按个人犯罪处理。(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处理。(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犯罪处理。(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的,按个人犯罪处理。(5)涉嫌犯罪的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的,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3、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不处罚单位本身,经常考的比如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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