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成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 《 鲁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7年、专科起点本科4 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位骨干专业课程成绩须达到 70 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5年、专科起点本科 2.5 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 .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 .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山参加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四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在鲁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发布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第六条申请程序
1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 .校外教学点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在 《 通知 》 规定时间内,通过鲁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提出授予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第八条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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