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 01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 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齐鲁工业大学主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以及以齐鲁工业大学为主考院校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上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本科段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低于70 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本科段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低于65 分,本科段外语成绩不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低于75 分者;
(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10 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填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按规定时间报所在函授站。
(二)资格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三)学位课程考试。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
1.外语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学位外语合格,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其他外语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其他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自考本科课程英语(二)考试合格者(需提供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参加山东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合格编号者;
(5)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或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简称 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证者(必须提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2.主干课程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考试。由学校参照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大纲要求组织命题、考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情况,提出建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逐一进行审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名单方为有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通过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填写证书事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注明业余、函授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纪要,并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表》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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