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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烟台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时间:2022-04-06 15:58:24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烟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烟台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业余、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烟台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烟台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成绩良好以上;

  (四)达到烟台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的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第四条 烟台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

  (二)自考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平均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答辩成绩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 各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成教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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