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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淄博自考考试大纲05680婚姻家庭法

时间:2022-02-18 16:17:57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一、客观题

1..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有:(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通奸(秘密);(4)姘居(临时性)等。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等。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如,兄弟姐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   己身与伯、叔、姑因同源于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等等。

我国《婚姻法》中的计算法——世代计算法

①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②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例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同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内旁系血亲;

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

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

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婚姻终止的原因①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②离婚。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   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四看”(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的原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注意:共同债务偿还)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1 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亲权的停止。

当然停止。①收养。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④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   为犯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⑤被宣告失踪。

判决宣告停止。10.亲权的消灭。

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

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但关于其身份上的行为,仍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如,   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协议离婚、被收养等。

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灭,生父母的亲权恢复。

收养的条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


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拟制血亲

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   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供精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

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区别:   同质人工授精)

收养人的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送养子女的疾病。

夫妻间的扶养(法定;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法定);祖孙间的扶养(补充性);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补充性)。

①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的条件: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C.弟、妹未成年。

②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B.弟、妹有负担能力;③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二、主观题

婚姻,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

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4.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名词解释】

血亲:①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   带联结在一起的。【名词解释】

②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   利义务的亲属,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名词解释】

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名词解释】   5.结婚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A.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痴呆症和精神病等。

身体方面的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简答题】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   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简答题】

①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

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奖牌) 9.夫妻约定的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论述题】

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擅自修改。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论述题】

(1)第三人事先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相对人是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配偶的财产作为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的担保时,该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   事责任。(2)相反,第三人不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的,则相对人不得以有夫妻分产制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3)第三人是否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由作为相对人的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以夫妻双方的财产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   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论述题】


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   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   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   请求期限)。

两者的程序不同。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   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   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   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登记的条件【简答题】

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离婚。

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判决的原则和分割的具体规则【论述题】

(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尊重当事人意愿。(4)照顾无过错一方。(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近现代各国父母子

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亲权15.亲权的法律特征【简答题】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

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专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

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但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   母始得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

或法律的强制。强制认领,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


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17.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①被收养的对象: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首要目的: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①收养人一般须年满 30 周岁,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的能力;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③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秘密的,其他人应尊重,不得泄露。

平等自愿的原则

①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②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③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年龄与被收养人应相差 40 周岁以上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①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③收养人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8.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简答题】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与被收养人间须有 40 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可以收养年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19.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收养的解销效力,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0.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提供扶养的人(即抚养人)为义务人,

享受扶养的人(即受扶养人)为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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