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2016 年 5 月 12 日
青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依据本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2.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其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 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同时申请 授予两个学士学位;若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则不能申请第二学 位。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成绩合格,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2. 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1.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2. 学位申请人必须是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符合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毕业时间要求。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无外语成绩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来华留学的本科学生
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取得规定的学分,获准毕业。
2. 较为系统地掌握现代汉语知识和中国文化常识,具有一 定的汉语听、说、读、写、译能力,能够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 的汉语文献资料。
3. 汉语言专业学生须取得有效期内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新版 HSK 五级证书(2014 级以前的毕业生考试成绩应达到 180 分或以上,2014 级及之后的毕业生考试成绩应达到 210 分或以上)。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凡经认定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者,按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 行办法处理。
第八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毕业当季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有所进 步,毕业后在社会上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者,可于下一次学位 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启动时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特别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 位。
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学校 “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未满一年者,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超过允许的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学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来华留学的本科学生
1. 学院按照学士学位申请条件逐一审核学生取得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情况、纪律处分情况等材料,并填写《青岛大学本科 生毕业资格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
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授予学士学位的决 议,报校学位办公室。
3. 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4. 已毕业离校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向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本科学生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1. 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
2.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拟授予名 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学位外语、学位主干课及全部课程成绩 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 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
1.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位 申请有效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有关 材料,提出拟授予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 表复印件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 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监督。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 号)中授予工作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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