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士学位 ) 授予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鲁教研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规范、择优、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学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且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 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且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形成性成绩),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 3门;
(四)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形成性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三门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六)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为外语成绩符合条件,其中第1-4 项自2024 级起执行:
1.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已获得与在学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或与在学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 (http: //www.moe.gov.cn)搜索最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查询;
3.前置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 320 分及以上;
5.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6.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五条任意一项者;
(二)参加过一次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
(二)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的;(四)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
分的;(五)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学位的申请、授予和撤销
第七条 一般每年 6 月份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主提交申请材料及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者,一经查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授予结果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没按规定提出申请,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一旦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可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已授予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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