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自治区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21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4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七条 新疆大学本、专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本、专科(含高职专科)、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类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含内地高校委培生)、国防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 新疆大学2003年对全国各省、市、区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03年招生计划总数为5730人。其中本科5230人、专科(高职)500人,新疆地区以外招生计划1000人。本科计划含国防生60名,体育特长生40名,文艺特长生40名,艺术类学生90名。
第十二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要求,凡拟报考新疆大学文艺、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类专业的新疆考生必须参加新疆大学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均为重点第一批次,在新疆根据招生计划分为本科零批次(文艺、体育特长生专业,艺术类专业和国防生专业)、本科一批次(除科学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外其他本科专业)、本科三批次(科学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各专业)和专科一批次专科(高职学院各专业)。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的投档比例为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按照分数级差处理,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10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其他志愿级差为0分。
第十六条 新疆大学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及格以上。对新疆地区民语言考生在当年自治区规定的一般本科单科最低分数线上上浮10分。
第十七条 新疆大学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录取:(1)有文艺特长(如乐器、舞蹈、书法、绘画、唱歌等)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有体育特长的,特别是对于获国家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3)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4)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省(市)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省(市)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奖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疆大学除俄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外,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文艺、体育和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招办组织的专业加试且成绩合格,我校根据其文化成绩兼顾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疆大学对定向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定向单位职工子女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新疆大学每年的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标准严格执行。我校2003年普通本科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高职专科收费标准:外语类3800元/生?学年,理工类3300元/生?学年,文科类2900元/生?学年。科学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各专业学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当年规定标准执行。(收费如有变动,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大学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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