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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我国,增值税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国家境内的从事销售或者是提供加工、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增值税具有明显的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并且可以分为消费增值税、生产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等通过不同的增值税种,其可以有效的保证税务的公平性,避免对进口商品的征税不足,以及对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等,保证了税务征收中的相互制约,有效的防止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以及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
1.可比度不够
首先,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没有缺乏可比性。
其次,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反之,存货成本则按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最后,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万元,将其核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万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万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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