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政治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阶级性(政治性)、普遍效力和强制性是政治制度的内在特征;历史性、多样性则构成政治制度的外在特征。
考点 2:君主立宪制国家
英国、西班牙和日本。
考点 3:总统制的国家
美国、巴西、韩国。
考点 4:单一制国家
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朝鲜。
考点 5:联邦制国家
美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西。
考点 6:第一次
(1)1949 年 9 月 21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2)1953 年下半年,第一部选举法,第一次普选。
(3)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部宪法,第一任国家主席毛泽东。
(4)1988 年机构改革第一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的命题。
(5)1947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一一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6)1988 年 2 月,第一次明确了“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设想。
(7)2015 年 5 月 18 日,第一部有关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作为新的基本职能。
(8)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
(9)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
(10)1980 年,首次提出“双重领导”的概念。
(11)197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
考点 7:撤销
(1)1959 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撤销监察部和司法部。
(2)1975 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不仅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而且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宪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
(3)1992 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
(4)2018 年,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考点 8:任期
(1)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从而使地
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全部统一为 5 年。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五年。
县以上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其
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 5 年。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任期 5 年。
目前,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任期五年。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9)1954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4 年。
(10)1982 年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调整为 5 年。
(11)1954 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 年;1982 年宪法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调整为 3 年;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 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届为 5 年。
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5)1993 年,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2004 年,“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由此包括乡、民族乡、镇在内的我国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均统一为五年。政府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且无届数限制,但实践中通常也只连任一届。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 5 年,可以连任一次。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现有议员 60 名,其议员第一届任期为 2 年,以后各届为 4 年。澳门特别
行政区立法会现有 29 名议员(第一届有 23 名,第二届有 27 名),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一届任期都是
4 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政协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24)2018 年 12 月,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 3 年修改为 5 年。届满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企业中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届任期 3 年,国有企业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考点 9:提名与任免
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下列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
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 务委员会任免,其组成人员不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 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考点 10:罢免、质询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乡级的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职务相应撤销。
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全国人大 1 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要点 11:比例(其余都是半数)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宪法修改的权力专属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2/3 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
村民代表会议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 1/3 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 至 1 倍(1986 年以前是 1/2 至 1
倍)。
(9)1/5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 1/5。
全国人大:主席团、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它们都实行差额选举。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20%。
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考点 12:会议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 5 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政协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共青团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
全国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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