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 《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 、我校函授、业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子学士学位:
( 1 )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沦课,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沦,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众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 2 )课程学习(含外国语课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己较好地掌握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1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着:
( 2 )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 3 )学习期间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 4 ) ,学习期问两次以上(含两次)受警告处分者;
( 5 )三年制专科起点的本科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卜,五年制本科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未及格者:
( 6 )考试成绩在60 -69 分(含补考成绩)之间的门次达考试课程总门次二分之一者:
(7)毕业沦文评定不合格者.
二、学士学位评定办法
( 1 )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毕业前夕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 2 )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将学卜学位申请者的历年考试成绩和历年考勤统计情况登记造册,并按“标准”标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名单,报院(系)学位委员会分会。
( 3 )各教学单位学位委员会分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按照“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 4 )将各单位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查通过的学员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外语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公共理论和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
( 5 )继续教育学院对通过各门课程考试的学员名单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由学校授子学!:学位.颁发证书。未通过者及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卜学位。气
三、学士学位评定原则
1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最,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中请者或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
2 、坚持质量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决不降格以求。
四、其他
1 、凡申请学!:学位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必须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参照全日制本科齐专业的要求和做法进行。毕业论文的评定、由所在系组织实施。
2 、英语专业的业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需自修第二外国语。其要求相当于其他专业的“外语” 。
3、我院授予的学士学位,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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