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咨询热线

15020086924 (点击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山东自考网>自考试题 > 正文
自考攻略

山东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时间:2022-11-29 09:36:17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山东自考《刑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章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犯罪 犯罪构成

  二、填空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 、 和 三个基本特征。

  2.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犯罪概念是区分 与 界限的总标准。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 及其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 的总和。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 、 、 和 。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4.犯罪构成都有哪些条件?

  5.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四、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与罗××,金××与方××经过认识建立的是恋爱关系而非不正当的性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不能以犯罪行为处理。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考试提醒

准考证打印:10月21-26日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联系
微信
学习群
微信
学习群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