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咨询热线

15020086924 (点击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山东自考网>自考试题 > 正文
自考攻略

山东自考《公安行政诉讼》考点练习题:行政诉讼证据

时间:2022-11-12 17:56:0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山东自考《公安行政诉讼》考点练习题: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例〕某街道接连发生自行车失窃案,某公安分局接到王某报案,说曾看见刘某偷车。经调查,修车人马某也说刘某曾向其兜售自行车。于是,某公安分局传唤刘某进行讯问,刘某矢口否认,遭到干警殴打,刘某遂承认偷车。公安分局对刘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然后在刘某家中抄出尚未也售的自行车一辆。刘某经复议后又起诉,请问,以下哪些可作为证据能作为定案根据?( )

  A.王某的证言

  B.马某的证言

  C.刘某的口供

  D.查抄的自行车

  〔答案〕A、B 。

  C是非法证据,D是决定作出之后的证据,案卷之外的证据

  〔例〕董某向某省司法厅申请律师执照注册,某省司法厅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董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问,以下关举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某省司法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B.董某须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C.董某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D.董某须证明司法厅的行为违法

  〔答案〕B、C 举证责任的分配

  〔例〕某市计量局经检测认定,某公司所生产的眼镜片质量不合格,于是对其做出停业处罚。该公司起诉,2000年3月5日,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到某市计量局,3月6日,某市计量局发生火灾,导致检验报告受损,3月14日,计量局提交答辩状,3月20日法庭开庭,请问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计量局可于开庭时提交检验报告

  B.计量局开庭时提交检验报告须以法庭准许

  C.计量局不可以再补充证据

  D.法院应认定该处罚无证据

  〔答案〕C、D .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某县公安局以郭某因邻里纠纷殴打并致邱某轻微伤为由,对郭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处罚的主要证据,华某和邱某舅舅叶某二人的证言及该县中心医院出具的邱某的伤情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某的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叶言的证言

  B.某县公安局申请华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C.若华、叶二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法庭应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D.若一审法庭未通知邱某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A项中,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华某作为与当事人无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更高。C项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项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程序

  〔例〕11月1日,某县政府法制办上街进行法制宣传。在此过程中,王某、赵某、洪某等人进行骚扰,法制办工作人员李某等人上前制止,并与王某、赵某、洪某等人发生“身体接触”。李某等人见制止无效,遂以县政府法制办的名义对王某、赵某、洪某作出各罚款300元的决定,并当场收缴。王某、赵某、洪某不服,遂以县政府法制办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如何处理?( )

  A.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C.首先告知王某、赵某、洪某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D.王某、赵某、洪某不同意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D

  〔例〕某化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所在地甲村、乙村和丙村的鱼塘。甲、乙、丙三村要求县环保局处理。县环保局经过调查以后,于11月1日作出对该化工厂罚款1万元的决定。化工厂、乙、丙三村对此决定均不服,化工厂在11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11月7日予以受理;甲、乙、丙三村于11月8日联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11月9日作出受理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甲、乙、丙三村。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全案归县人民法院管辖

  B.全案首先由县政府复议,对复议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乙、丙三村为第三人

  D.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甲、乙、丙为原告

  〔答案〕A、C。该案已经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考试提醒

准考证打印:10月21-26日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联系
微信
学习群
微信
学习群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