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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

时间:2022-11-01 17:22:50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山东自考《司法签定概论》章节试题及答案: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

  第十章 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核

  1、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1)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指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系指其在庭审过程中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资格或能力。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证据资格,是我国法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具有以下特征:

  一、 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二、 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是合法性的反映

  三、 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受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

  

  (2)证明力(证据力):证据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指具备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具有的证明效果。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双重特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反映的是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2、鉴定意见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核?

  一、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

  二、审查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符合鉴定条件

  三、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四、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审查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六、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3、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如何运作交叉询问规则?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指案件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出示、质疑及辩论的过程。(用以查明证据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到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应当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的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回答、说明、补充。

  4、如何正确理解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是法定义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解释和补充。(以帮助法官更好地把握证据,公正判案。)

  5、法官应当从哪些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认证?

  司法鉴定意见的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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