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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旷工被辞退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该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没有明确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而豁免。因此,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和勤勉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严重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违法解除的恶意,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解除的合法性。
因旷工被辞退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多次无故旷工的行为符合第二款规定,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然,如果单位只是口头警告说要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合同其实还是有效的,员工在此期间正常上班的薪酬仍是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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