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部门立卷制度,是指由机关的承办和处理公文的部门负责进行立卷的制度。具体地说,是指由机关的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的专职或兼职的文书工作人员负责进行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又明确规定:“公文办完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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