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之内,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汇票有三个当事人:
(1)出票人,也称发票人,即开出汇票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卖方或出口商。
(2)受票人,即汇票上的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也称收款人,即受领汇票上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就是卖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都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指定以卖方本人或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作为受款人,通过汇票的移转代替现金的运送来实现贷款的结算。
(二)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实施商业行为的企业或公司所开,付款人可能是其他法人或企业或有信誉的自然人;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开出,由银行兑现。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见票即付的汇票,它是指受款人或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在见票后即付款的汇票。因此,此种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付款人不是在见票时而是在汇票所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
3、按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记名式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的汇票。这种汇票可由受款人以背书并交付的方式转让。指示式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同时还附加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这种汇票也可由受款人以背书并交付的方式转让。不记名式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无论谁为持票人,都可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在流通时无需背书,只要让与人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达到转让的目的。英美法系的票据法承认此种汇票,而《中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则规定:“若汇票上不记载受款人的名称者,该汇票无效。”
4、按汇票的签发与支付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凡在一国境内签发并在其国内支付的汇票称为国内汇票。凡在国外签发而在国内支付,或在国内签发而在国外支付的汇票均称为国外汇票或国际汇票。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相关推荐
2023年4月山东自考宪法学考点:其他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
03-132023年4月山东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特殊身份
03-132023年4月山东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战时临阵脱逃罪
03-132023年4月山东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03-132023年4月山东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义务冲突
03-132023年4月山东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单位犯罪
03-132023年4月山东自考《经济法》复习资料(16)
03-142023年4月山东自考《经济法》复习资料(11)
03-142023年4月山东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四章
03-152023年4月山东自考《秘书学概论》问答题总结(6)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