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鲁教基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材选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各市开展教科书选用工作,有效保障了全省中小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选用程序不规范、一线教师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影响了教科书的选用效果。2014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加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科书选用程序,预防和防止行业不正之风,确保教科书选用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适应各地教育教学需要,需要制定出台我省《实施细则》,对教科书选用管理予以规范。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政策点
我省《实施细则》分为5章19条,包括总则、选用机构、选用程序、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政策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教科书的概念。《实施细则》规定,我省范围内的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除国家课程教科书外,也将地方课程教科书包含在内。
2.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权限。《实施细则》规定: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这样规定,划分了省、市选用工作权限,明确了教科书选用实行目录管理,不准选用目录以外的其他教科书。
3.教科书选用主体。之前,我省教科书选用以市为主进行。《实施细则》规定: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这样规定,既延续了我省现行选用工作做法,又进一步下放权力,有利于调动各地教科书选用工作积极性,符合教育部教材版本多样化的要求,能更好地满足各地选用工作需求。
4.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人员组成。《实施细则》规定: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2/3,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学科组成员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产生。除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成员从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这样规定,明确了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人数组成和产生办法,提高了一线教师的人数比例,能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要求各选用单位成立专家库,明确专家库的人数设置,确保了学科组和选用委员会的专业水准,避免了其他人员对教科书选用工作的干扰。
5.选用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选用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几个环节紧密相扣,保障了教科书选用公开、透明,科学、有序。
6.更换教科书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选用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这样规定,增强了选用工作的可操作性,符合工作实际。同时,要求各选用单位将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强化了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对选用工作中出现的四种违规情形,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编写发行人员的约束,对于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有关市或县(市、区)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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