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多选】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多选、简答】环境问题的成因
市场失灵
政策失误
科学不确定性
三、【单选、多选、简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社会性(最主要的特征)
政策性
科学技术性
综合性(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四、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a 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b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c 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d 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e 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a 关心和保护环境一般义务 b 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五、【单选、多选】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的内容: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
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六、【简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有中国特色的预防制度。c.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d.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e.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
a.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b.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c.征收环境税 d.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七、【多选】属于报国务院环保部审批的项目: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③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八、【论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同时设计
第二,同时施工
第三,同时投产并使用
九、【单选、多选、论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
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应急响应机制包括:(1)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相应。(2)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初报实行 1 小时报告制,即
从发现事件后起 1 小时内上报初步情况。十、【单选、多选】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 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对违反者,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可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违反者,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十一、【单选】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十二、【单选】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
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十三、【简答题】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
(1)控制煤炭开采。(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违反者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防止污染大气。对违反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论述】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异同。
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相同点:
二者都是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部分。
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的重合。
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区别:
立法目的不同。自然保护法是指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自然资源法 的立法目的不仅包括确定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还包括对环境生态利益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要素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自然保护法侧重环境效能;而自然资源保护法主要倾重于对自然资 源的开发、分配、储备和利用,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能。
保护方法不同。自然保护法多采取划定保护区等隔离式的举措;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举措更具 针对性与实用性,对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保护一般强调综合开发与利用,对于可再生资源则通常强调保证永续利用。
十五、【单选、简答】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
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
十六、【单选、简答、案例分析】水事纠纷处理
根据《水法》的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垃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 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十七、【简答题】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环境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十八、【案例分析】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十九、【案例分析】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案例分析】生态破坏侵权
归责原则: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 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二十一、【案例分析】环境污染侵权
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不可抗力发生后行为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受害人过错
举证责任: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
二十二、【案例分析】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十三、【简答、多选】基本原则①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②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③防止环境损害原则;④谨慎原则;⑤污染者负担原则;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⑦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十四、【简答】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此原则。
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都享有 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要以可持续地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二十五、【简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1、含义: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广泛开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
2、意义:(1)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2)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
3、形式: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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