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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潍坊自考考试大纲00261行政法学

时间:2022-02-15 18:02:10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行政法的特点【选择】: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   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答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论述题】

(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平等但非对称性;(3)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解决,但法院是最终机制。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选择】:(1)法律保留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简答、论述】

行政公开原则: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组织的合作;(内容+过程+信息)

行政公正原则【论述题】

①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②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包括: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不单方接触;③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 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包括:①适当性要求;②必要性要求;③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 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

①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②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③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尊重和保障人权

行政主体【名词】: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   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优益权【名词】: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选择】: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优先

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包括:①行政先行处置权;②获得社会协助权;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行政受益权【名词】: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简答】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 也必须依法进行,但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在委托决定中明确。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该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扩大,职 权内容增加。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行政主体资格。9.公务员的三要素【选择】:(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行政行为【简答、名词】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

所作出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简答】:(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简答】:(1)主体应当合法(2)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简答、选择题】

(1)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3)受胁迫。(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简答题】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失去法律效力或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行政立法的原则【选择】:(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科学立法原则。行政立法的程序【简答】: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行政给付的特征:【简答、选择】

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物质相关的权益;

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选择】:(1)主体为特定主体;(2)依申请;(3)授权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5)要式行政行为;(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确认的特征【选择】:(1)要式的行政行为;(2)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特征:【简答】

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简答题、论述】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相似:者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照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

区别:(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行政裁决:平等;行政复议:不对等)

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基于职责;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21.行政征收的内容【选择】:(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选择】

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目的是防止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处罚【名词】: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选择】

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选择】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

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简答】:

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时效条件。(2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简答题】

立案(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管辖);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便生效)。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择、案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的特征【选择】:(1)由行政机关主持,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2)公开进行;

(3)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4)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强制【名词】: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选择】:(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行政机关的权利【选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

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

行政机关的义务【选择】:(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给付定价金的义务。

相对人的权利【选择】:(1)取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损失补偿请求权。(4)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选择】

程序公正的原则

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简答、论述】

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A.表明身份的制度;B.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C.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D.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时限、时效的制度

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C.简易程序的适用

行政责任的免除【简答】:(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


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简答】: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一级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不调解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管辖【名词、案例】:指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答】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注意: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形:

A.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B.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选择】:(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选择】:(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

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选择】:(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案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   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案例、选择】: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案例】: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合法性审查标准:【论述题】

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越超越职权;

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合理性审查标准【简答】:1是否滥用职权:A.以权谋私;B.武断专横;C.反复无常;D.具体行   政行为的方式违法;E.故意拖延。

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A。畸轻畸重;B.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C.反复无常。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简答】

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权

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人身权;财产权。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选择】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案例】: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选择】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 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的时效【选择】——2 年时效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

行政追偿【名词】: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方式【选择】:(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5)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补偿【名词】: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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