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试点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者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毕业生,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予参加通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合格的“考试”课程不属于豁免范围。
第三条学科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科学、工程、农业、医学和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学院和本科两个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学院;B:独立本科;C:本科(分为基础学科和学科)。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金钱)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二.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3.专业基础课程;
4.专业课程。
第六条在高等学校期间确实学习过具有合格考试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的考生,可以免予参加与高等学校同名的同名公共政治课的考试。
1.学习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通过考试的人,可以不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则”的约束。
二.那些学习过“政治经济学”并通过考试的人,可以不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约束。
第七条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去自学考试学院和高等数学本科课程;各专业毕业生通过高等数学课程的,可以免予参加自学考试院校的高等数学课程;各专业的毕业生通过高等数学课程考试的,可以免予自学考试专业和高等数学本科课程。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予大学语文考试:
(一)大专以上学历,学习“大学语文”并通过考试成绩的;
二.中文、文学、新闻、文秘等相关专业毕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除公共外语[英语(1)、英语(2)]:
(一)各类外语专业以上毕业生;
二.取得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证书的;
3.学习“英语”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除“英语(1)”课程;学习过“英语”和通过考试成绩的毕业生可免除“英语(1)”或“英语(2)”的考试。
4.已通过国家公共英语证书考试(PETS-2)及以上者可获豁免英语(1),获国家公共英语证书考试(PETS-3)及以上者可获豁免英语(2)。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除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一)具有“计算机应用基础”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计算机专业以上学历;
(三)取得自学考试组织的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学历的;
4.已通过自学考试组织的国家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模块之一的人员。
第十一条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免考试:
(一)自考毕业生申请第二专业或本科课程的,可以免除与原专业同名的课程,相当于或者低于原专业的要求;
二.各类高校毕业生申请自学考试专业或者本科专业,可以免除与原专业同名、要求相同或者要求低于原专业的课程;
(三)各类大学毕业生,申请自学考试学院或本科专业,不得免除专业课程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二条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业成绩,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时数十八个小时。
第十三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和非研究生,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去完成学业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在这两个群体之间不可能有所作为的范围内。
第14条
省(市、自治区)调派参加自学考试的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员,符合我省专科或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文凭。豁免课程也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取得学位的毕业生或者研究生,应当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取得文凭,与原专业属于同一学科类别的,只能颁发新专业的文凭,不再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课程豁免的手续,首先按照免责要求报送考生所在城市或者地方的自学考试办公室,经市、地自学考试机构第一次审查后,提供所需的原始文件,报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措施、要求和实施时间,应当按照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部门的意见执行。在这两个群体之间不可能有所作为的范围内。
要求免试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原始文凭;
二.原研究生院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份(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本校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三)自考毕业生的成绩应当从其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本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17条
伪造、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当取消审查资格和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单位处理。
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豁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19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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