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选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自然资源是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二者密不可分。
更重要的是实质上平等,即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以及任何歧视待遇,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对等的优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选择】
合作与发展密切联系,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选择、简答】
特点:第一,跨国性。第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第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的地位:(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或总公司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简答】: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选择】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
名称 |
交货地 点 |
风险转移 |
办理运 输 |
办理保 险 |
出口手 续 |
进口手 续 |
各组特 点 |
FAS |
装港船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主要运 |
船边交货 |
边 |
费未付 |
|||||
FOB |
装港船 |
装港货物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装运合 |
船上交货 |
上 |
置于船上 |
同 |
||||
CFR |
装港船 |
装港货物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主要运 |
成本加运费 |
上 |
置于船上 |
费已付 |
||||
CIF |
装港船 |
装港货物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装运合 |
成本加运费加保 |
上 |
置于船上 |
同 |
||||
险费 |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名称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 移 |
办理运 输 |
办理保 险 |
出口手 续 |
进口手 续 |
EXW 工厂交货 |
卖方工厂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FCA 货交承运人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CPT 运费付至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要约在国际贸易中称为发盘、发价,构成要件如下【案例、选择】:
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货物、数量、价格三个要素即认为十分确定,就构成要约。特定情况下没有价格,只有货物、数量,合同也可以成立。
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如果使用了如“以最后确认为准”等字眼不能构成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即要约效力的丧失,主要原因有: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终止;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
承诺在贸易实务中被称为接受,受要约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构成要件有【案例、选择】: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要约有具体期限,要在期限内作出,没有具体期限,要在 合理期间内作出。迟到的承诺一般不是承诺,视为新的要约。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如果对要 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则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有关价格、付款、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地 点、赔偿责任范围、争端解决方式等的变更均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于外观、包装等的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但要约人有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如果表示反对,那么该非实质性的变更也构成新要约。
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英美采用投邮生效原则。
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可撤回。
买方的救济方法【论述、选择】
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况有:不交付货物、不交付有关货物的单据、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第三人对交付的货物存在权利或主张等。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接受卖方主动补救;解除合同;减价;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
卖方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解除合同;订明货物规格;损害赔偿。
承保的损失【选择】
海上货运保险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货物实际上毁损灭失了,推定全损:暂时没有实际上毁损灭失,但未来全损已经不可避免。对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指船、货遭到了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对于共同海损,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任。
单独海损: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看险别。
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的风险而造成毁损灭失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在保单予以承保时才能向保险人索赔。
可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主要有三种:【选择】
自然灾害,与海上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
意外事故,与海上航行有关的触礁、搁浅、碰撞、沉没。
外来风险,所有运输方式都可能遇到的,如偷窃、受潮、战争、罢工等等。
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险别由风险和损失确定,风险是原因,损失是结果,关键是看哪一类风险导致了哪一类损失。
平安险:保海上风险致损,不保单独海损,不保外来风险。平安险的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包括:
水渍险:保海上风险致损,保单独海损,不保外来风险。
一切险:保海上风险致损,保单独海损,保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指的是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一般附加险包括 11 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
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包括以下 6 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两种。
注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按“仓至仓”办理,即货物离开保单上的起运地仓库时开始到货物送达保单上的目的地仓库时止。
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交易是相脱离的和独立
的。信用证自治原则的内涵【论述、简答、案例】:
第一,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交易基础。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对抗受益人;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接受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第二,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其对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或抗辩来限制或阻止银行付款。
第三,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只能依据信用证条款享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
银行在凭单付款时,实行“严格相符原则”,即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贸易待遇制度【简答】
最惠国待遇【选择】:最惠国待遇原则在 1947 年《关贸总协定》(GATT1947)中,构成了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国民待遇【选择】: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产品,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 对于服务、服务商,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服务商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的同类服务、服务商的待遇; 对于知识产权,一国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区域贸易协定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选择】
特殊差别待遇
1979 年 11 月 28 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全面参与”,即所谓的授权条款。
特殊差别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即普遍优惠待遇,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优惠制度”。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内赋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差别待遇。
服务贸易方式【选择、简答】
服务的特征在于【选择】:(1)产品无形性。(2)不能储存性。(3)技能依赖性。(4)管制差异性。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下述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
第一,跨境提供:如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远程教育、通过互联网的国际诊断等。
第二,境外消费:如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境外船舶修理。第三,商业存在:如麦当劳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经营网点。
第四,自然人存在:如出国讲学、出国维修。
服务贸易总协定【选择、简答】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各成员根据该协定通过连续的谈判作出逐步自由化的承诺,来具体和深化自己承担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协定本文、附件以及各成员作出的具体承诺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简答】
服务的购买、支付和使用
与服务提供有关的、成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的获取和使用
某一成员的人为提供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能提供的服务,即不适用于既不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简答】
《巴黎公约》中定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适用《巴黎公约》的国家组成巴黎联盟。公约决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第一个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时间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 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
独立保护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和商标。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申请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各不相关。
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选择】(1)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
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论述】
1944 年 7 月 1 日至 22 日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上,44 个国家的代表团和一名丹麦的代表就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货币制度取得共识,签署了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第一个多边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 年 12 月 27 日经占总份额 65%以上会员国政府批准后正式生效。
确立汇率制度
第一,其基本原则是:保持稳定的汇价,以促进国内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二,各国有义务建立相互间有秩序的外汇关系,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第三,各主权国家有义务通力合作,不得施行歧视性的货币政策或多种汇率制度。
第四,会员国不得将其所发行的货币之价值与黄金联系,任何国家均不得以含金量来表示其货币的价值。
第五,会员国外汇安排有接受基金组织监督的义务。
确立外汇管制制度
第一,原则上,接受本条义务的会员国不得对经常项目的国际交易支付与资金转移实施限制。第二,禁止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
第三,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
创设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只是由基金组织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公式、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提款权”,即在一定条件下持有人用它提取基金组织指定的成员国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权利。
(4)资金来源与财政援助
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会员国的认缴和基金组织的借款。
(5)其他事项
基金组织法律规范的构成【选择】
基金组织的法律规范由三大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构成。第一,由 31 个基本条款和 12 个附录组成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构成基金组织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基金组织的根本大法,对会员国具有普遍拘束力。第二,由理事会制订与修改的《国际货币基金附则》与理事会决议共同构成第二层次的基金组织法律规范。它们是对《基金协定》的补充与具体化。第三,由执行董事会制订与修改、理事会审议的《国际货币基金规章与规则》及执行董事会决定共同构成基金组织第三层次的法律规范。
制裁措施
《基金协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核心条款【选择、简答、论述】
先决条件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
法律保证,主要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
商业保证,是借款人对自身财务与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持续保证条款,指的是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不仅要在签订的时候是准确无误的,并且保证在整个贷款协议存续期间都要保持正确无误,否则将构成违约。
约定事项条款【简答】A.消极担保条款;B.比例平等条款;C.财务约定;D.贷款用途;
E.资产处理限制或保持资产条款;F.合并条款。
违约事件条款【选择】
主要的违约事件包括:拒付;违反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条款等;交叉违约;实际破产或宣告破产; 债权人执行;控制权变更;重大不利变化等。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选择】
(1)不报送和提供完整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3)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
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简答】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
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资本弱化。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简答、选择】
第一,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如果有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真实的。第三,形式合法,即必须符合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上的要求。
第四,内容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同时,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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