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由于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在不同的地方参加自学考试,作为新生直接在不同的地方申请考试。合格成绩仍然有效,但在申请毕业前,必须将合格成绩档案转移到地市级考试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调职考试分为两种情况:省内转学考试和省际转学考试。具体程序如下:
一.从省内转考
(一)处理时间:5月的第二个星期(工作日)在上半年,11月的第二个星期(工作日)在下半年。
(二)办理手续:考生本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济宁市教育学院考试科室申请转学;考生应当根据考生的情况,查询合格课程的名称、考试时间和成绩,并出具省级转学证书;考生应当领取转学证书,并缴纳转学费;合格课程的试卷由考试人员抽取印制,并于5月15日(上半年)和11月15日(下半年)的规定期限前,以保密形式送交地市级考试办公室。
二.省际转考
(一)转出
1.处理时间:2月21日至28日,上半年(工作日),8月21日至30日,下半年(工作日)。
二.办理手续:考生本人持有身份证、入学考试卡和转学考试卡,向济宁市教育招生考试学院考试考试科提出申请;考试人员通过自考管理系统传送学生的电子文件,打印转学考试(转学)登记表;考生在转学考试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并支付转学考试手续费;考试人员将传递系统生成的数据,将考试(转学)登记表,在2010年10月前提交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所的试卷,分别在3月3日前(上半年)和9月3日前(下半年)提交。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所将数据转移到全省,生成全省电子档案数据,并提交全国“考试平台”。考生应当按照有关转移到省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移交请求:
(一)考生在转学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后,在转学地取得考试后,须办理转学手续。
(二)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执行移交程序:
(一)考生因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考。
(二)在某一专业的所有课程中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山东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考。
(3)获豁免参加考试的课程的合资格职系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考试的,不得将相应的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转移出去。毕业论文的成绩不得转让。
(四)考生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不得转学。
(三)考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任手续。如果没有得到成功处理,根据本人主动放弃转学的考试处理,将成绩转回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学院,本转学考试无效。考生再次通过省级转学考试,应当再次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
考生必须在山东省修读一门或多门课程,然后办理转学手续。
1.程序:考生应按照原所在地省的规定办理转学考试手续。省际转业报考人员信息将通过国家“转学平台”转移到山东省。
2.山东省教育与招生学院将从国家“转学平台”下载的迁移信息导入山东省自学考试数据库。每次考试结束后,考试办公室负责按照考生所在的城市到考场归档转学信息,各市招生办公室负责转学信息的归档工作。
3.转学考生可於每年四月及十月登入山东省教育入学考试学院的官方网站(www.sdzk.cn),查询有关转学资料的详情。
4.在申请毕业手续时,2016年以前转学档案的考生仍需登录山东教育招生考试所的官方网站(www.sdzk.cn)查询五位数的转学号码,并将转学号码通知济宁市教育招生考试所。
5.自2016年起,从省外调往山东省的候选人不需要查询调职号码。
6.移交要求:
(一)电子档案信息的传递,应当以省级自学考试机构通过国家“转让平台”在转帐地交换的电子文件为基础,不得接收“转移平台”以外的其他信息。
(二)调动考生按照山东省教育学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原通过考试课程与现行考试课程的替代关系,按照山东省职业考试计划和实施“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豁免(修订)细则”(鲁教委[2008]第4号)进行。
(3)调派山东省考生取得不少于5个专业,本科学生不少于4个合格成绩,以申请毕业手续。
三.其他说明
(1)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支标准的批准文件”(鹿角财政函[2015]第30号),转学费为每人20元(由转校单位一次性收取)。
(2)办理地点:济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地址:济宁市仁城区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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