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咨询热线

15020086924 (点击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山东自考网>山东地区 > 济南 > 正文
自考攻略

济南自考考试大纲05677法理学

时间:2022-02-16 14:32:28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1.学派观点:自然法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认为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分析法学派、纯粹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等务实的学派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实然法”为研究对象。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学应着重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法,更要研究生活中的“活法”。2.关键人物:奥斯丁以规范分析作为法学的主要的专业方法。正是通过奥氏的努力,法学才逐步确立了自己的专门研究对象和专业研究方法,从而最终成为完全独立意义上的专门学科。

从奥斯丁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联的。1832 年他的名著《法理学范围的确定》形成了自己的法理学体系。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他的名字也同现代分析法学联系在一起。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所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一个法律规则可以表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中。但是,一个条文一般不能表述超过一个以上的意思。

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的价值的内容:秩序价值(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是其他法的价值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前提、利益价值(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正义价值(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

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只能解决属于它所能解决的基本问题,其他问题只能由别的社会规范去解决,法不能包办一切;法是偏重于稳定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滞后性;法的语言具有模糊性、多义性。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同道德和宗教由混合到分离的发展过程。

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进行分类。

法系: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民法法系三大支柱:(1)古罗马法;(2)《法国民法典》;(3)《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三个支柱: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法律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法的清理: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汇编: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他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特点: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构成,主要有八个部门:宪政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

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通常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的特征:(1)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2)司法的中立性;(3)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可转授,但司法权不可转授);(4)司法的独立性(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5)司法的终极司法裁决一旦生效,立即产生拘束力,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随意挑战司法的权威);(6)司法的程序性。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也是法律关系同其他社会关系的首要区别。(2)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精神财富;(3)行为。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对权力进行调控的方法:(1)权力资源调控与宪政制度;(2)权力资源调控与分权制衡制度;(3) 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其中最高治权是法律调控的重中之重;(4)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5)权力资源调控和责任追究相统一。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

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 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31.法律解释的方法:

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

形式逻辑是有关概念、判断、推理、论证及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有三种重要的推理方法: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亚里士多德尤其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中国现时期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首要任务、有法必依(中心环节和关键、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障)。

法律监督的种类:①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

②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考试提醒

准考证打印:10月21-26日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联系
微信
学习群
微信
学习群
反馈建议
反馈
建议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