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1. 对娱乐场所的具体要求:
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噪音、面积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地点,教材191页做了如下规定: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为什么要作出如上限制性规定呢?主要是基于安全和不扰民来考虑。不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简单地说,有黄、赌、毒、黑犯罪前科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这些限制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利用娱乐场所重操旧业。
价格行为管理:明码标价
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保安管理:专业保安。
2.从业人员管理
不得招未成年人;证件齐全;责任书、名册、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日志,保留60天。
3.治安管理
从业人员和进入娱乐场所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 对旅行社、导游的责任:导游是旅行社的雇员,导游的过错同时也是旅行社的过错。
3.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
1.娱乐场所的禁止行为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教材192-193页只列举了前7条。
2.价格行为管理:明码标价
3.活动内容管理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面)
5.旅行社的经营:
1.旅行社与从业人员
2.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1)旅行社的说明和警示义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保险。
(3)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4)收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5)转团。《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境旅游
对领队、导游,境外旅行社做了明确规定。一般了解即可。
(四)旅游投诉(课后思考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6.导游人员的管理:
(一)什么是导游人员?依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
全国统考,合格者发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证
1.导游证的取得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3.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临时导游证3个月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人身权。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2)履行职务权。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在遇到突发危急时间时,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和变更旅游计划的权利。
(3)诉权。包括投诉、申请复议和起诉权。
(4)其他权利。如培训、升职权。
2.义务
(1)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要讲解,但不能参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2)按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收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推销商品。
(3)说明和警示。
(4)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1.适用范围(思考题)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不适用范围
见教材211页,5点:不可抗力因素、游客人身意外事故、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时间的(90天),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
8.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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