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自考的管理工作,根据《山东自考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山东自考,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山东自考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山东自考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山东自考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山东自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山东自考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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